关于申报公物拍卖企业的通知

2017-04-01 10:41 来源: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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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国资〔2017〕26号

 

各拍卖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申报公物拍卖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的委托, 济宁市国资委负责本市公物拍卖企业的指定工作。

二、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山东省公物拍卖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营维护与技术服务,并通过网络和相关新闻媒体统一公布各市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名单。

三、申报公物拍卖企业的标准

(一)有与从事公物拍卖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注册拍卖师2名以上,财会、金融、法律、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拍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承担公物拍卖业务:

(一)主体资格不符合《拍卖法》规定的拍卖企业条件的;

(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存在违法违规拍卖行为的;

(三)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章程、拍卖师等重大事项变更不报告的;

(四)达不到上述公物拍卖企业申报标准的;

(五)其他不具备公物拍卖企业条件的情况。

四、具备条件的拍卖企业应于2017年4月15日前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网站(www.sdcqjy.com)的“公物拍卖”栏目进入公物拍卖企业申报系统及时填报企业基本情况、从业人员、交易数据等信息,并按系统要求上传有关材料附件,接受济宁市国资委的审核。

五、在网上申报的同时,具备条件的拍卖企业向济宁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承担公物拍卖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该拍卖企业的文件;

(四)拍卖企业章程、拍卖业务规则和营业执照原件;

(五)办公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六)从业人员简介并附注册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原件、拍卖企业为注册拍卖师交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及其他资格证明;

(七)有关拍卖企业信誉和诚信度的证明。取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奖励和荣誉称号、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等级资质的提供相关奖状和证书的原件;

(八)2015、2016两年度拍卖工作情况总结;

(九)2015、2016两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由拍卖企业以A4规格纸装订成册报送。

六、济宁市国资委颁发的2015年度公物拍卖企业证书废止,由拍卖企业上交济宁市国资委。

七、经济宁市国资委对拍卖企业上报的纸质申报材料与网上填报的情况进行对比核查,确定济宁市的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名单。

八、参加申报的拍卖企业可及时登录公物拍卖企业申报系统查看审核结果,因材料不全或信息有误等原因导致初审驳回的拍卖企业可及时修改相关材料并再次申报,终审驳回的拍卖企业则不可再次申报。

九、济宁市国资委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名单经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公布后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公物拍卖活动。

联 系 人:李国庆

联系电话: 0537-2606136

 

附件: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格式)

 

       济宁市国资委

                                2017年3月31

 

 

拍卖企业基本情况表(格式)

关于申报公物拍卖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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