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
2.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济国资〔2017〕120号);
3.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国资委内设机构职能配置(试行)》的通知(济国资〔2019〕33号)“五、产权管理科:......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四)拟订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则;核准或备案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监督检查和汇总分析全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情况......"。
二、申请条件
(一)经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予以核准。
经市国资委、市直有关部门或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予以备案。
(二)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或产权;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三)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按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1.企业以其拥有的境内国有产权向境外企业注资或者转让,或者以其拥有的境外国有产权向境内企业注资或者转让;
2.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子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
(四)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五)企业应在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前,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有关事项。
(六)经市直有关部门或市管企业审核同意后,企业应当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企业所提报核准、备案申请材料齐备的,市国资委予以受理审核。
三、办理材料
(一)核准项目报送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备案项目报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原件一式三份)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原件一式三份);
(二)《资产评估项目初审意见表》(原件一式一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或改制方案、协议等;
(五)中介机构聘用文件;
(六)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七) 经审核确认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含企业长期投资单位审计报告);
(八)评估结果公示结束后,提交评估委托方有关公示情况的说明、公示文本、公示照片;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办理地点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第23届省运动会指挥中心D区10楼D1007室
五、办理机构
济宁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
六、收费标准
市国资委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30-12:00
下午2:00-6:00
冬令时: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八、联系电话
0537-2606133
九、办理流程
(一)申办单位履行事前报告程序,并报送项目前期资料。
(二)申办单位收到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按照产权关系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提出核准(备案)申请,报送评估核准或备案材料。申办单位所提报的申请材料齐备的,市国资委予以受理。
(三)市国资委受理后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经审核资产评估项目不符合核准、备案要求的,市国资委出具审核意见,由中介机构会同申办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修改补报项目资料。
(四)经审核符合核准、备案要求的,申办单位按规定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国资委下达核准批复文件或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