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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2.《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核〔2019〕3号)

3.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宁市国资委内设机构职能配置(试行)》的通知(济国资〔2019〕33号)“七、考核分配科:......负责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薪酬管理制度......(一)拟订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确定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目标,审核确认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结果,组织签订业绩考核责任书......"。

二、申请条件

无。

三、办理材料

1.企业经营绩效分析报告。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等,对经营绩效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2.主要工作完成情况。企业对纳入考核范围的各项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自我评价计分。

3.经营绩效审计意见。负责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对各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四、办理地点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第23届省运动会指挥中心D区10楼D1019室

五、办理机构

济宁市国资委考核分配科

六、收费标准

市国资委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30-12:00

             下午2:00-6:00

      冬令时: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八、联系电话

0537-2606135

九、办理流程

1.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按下列程序确定目标值并签订责任书:

(1)企业上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2)市国资委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确认;

(3)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2.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1)企业上报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包括企业经营绩效分析报告、主要工作完成情况、经营绩效审计意见;

(2)市国资委审核确认年度、任期业绩考核结果;

(3)向企业反馈经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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