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国资委 省公安厅 省财政部 关于转发<国资委 公安部 财政部 关于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 通 知

2017-12-25 14:16 来源: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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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

有关驻济中央企业、省属企业:

    现将《省国资委 省公安厅 省财政部关于转发<国资委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国资企改字〔2017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工作任务。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根据分类处理要求于8月底前提出所办消防机构处理意见,与地方政府沟通协商,妥善做好相关工作。要依法依规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对接。要切实做好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社会稳定。

 

 

市国资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201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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