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国资委修订出台《济宁市市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统一监管后,市管企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规范企业担保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按照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需进一步下放担保管理权限,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有效防范担保风险。济宁市国资委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学习借鉴省国资委和其他地市经验做法,结合工作实际,对原市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及时进行了修订完善,出台了新的《济宁市市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新办法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是进一步下放了企业担保审批权限。将审批市管企业及其各级实际控制企业担保事项下放至市管企业,明确了企业是担保行为的主体,由市管企业按管理权限决定或批准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的担保事项。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为:制定企业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担保管理制度、完善担保风险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对企业担保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二是明确了企业担保的范围界限。企业不得为个人及不含国有股的企业、本市范围以外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企业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为实际控制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对其享有的净资产等。
三是完善了企业担保事项办理程序。要求企业应严格审查被担保企业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重大担保事项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章程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的权限,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进行决策,并形成决议。
四是规范了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跟踪和监控制度、担保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等。
五是健全了企业担保事项报告和监督检查考核制度。企业在半年和年度终了1个月内应将担保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已履行担保责任或发生法律纠纷的,应立即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企业担保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并将担保管理情况纳入对市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