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1号)第十六条(七)企业管理者薪酬、职工工资总额的批准或者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2.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宁市国资委内设机构职能配置(试行)》的通知(济国资〔2019〕33号)“七、考核分配科:......负责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及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导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六)拟订完善所监管企业劳动用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企业深化内部劳动用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拟订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备案或核准,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二、申请条件
无。
三、办理材料
市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申请报告(包括: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生产经营计划和经济效益预算安排、企业增减人员等人力资源配置计划、总部及所属子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增减的依据及数额、工资总额预算报表及编制说明)。
四、办理地点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第23届省运动会指挥中心D区10楼D1019室
五、办理机构
济宁市国资委考核分配科
六、收费标准
市国资委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30-12:00
下午2:00-6:00
冬令时: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八、联系电话
0537-2606135
九、办理流程
1.市管企业组织权属企业对上年工资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并编制要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2.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第一季度报市国资委核准;
3.市国资委根据《济宁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规定,核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下达核准通知;
4.企业在核准通知规定的数额内进行工资分配;
5.出现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可以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复核;
6.市国资委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