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济宁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2、住所:省运会指挥中心。
3、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相关事务工作;收集市管企业综合信息,开展国有经济和市管企业运行状况研究分析;为市国资委开展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提供技术服务;为市管企业对外合作发展提供咨询、服务。承担市国资委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相关事务性工作。配合市国资委对所监管企业财务总监开展财务风险管控、财务状况监督等;承担财务总监的选聘、委派、考核等相关事务工作。承担市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涉及相关人员后续管理服务工作。
4、法定代表人:张丕麟
5、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6、开办资金:9万元
7、举办单位:市国资委
8、证书号:123708006755325822号
二、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9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一)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相关事务工作;收集市管企业综合信息,开展国有经济和市管企业运行状况研究分析;为市国资委开展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提供技术服务;为市管企业对外合作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二)承担市国资委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相关事务性工作;
(三)配合市国资委对所监管企业财务总监开展财务风险管控、财务状况监督等;承担财务总监的选聘、委派、考核等相关事务工作;
(四)承担市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涉及相关人员后续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事务中心主任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三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2020年,我单位在市国资委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事务中心按照市国资委总体工作部署和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根据市级机构改革要求,认真做好单位职能调整、积极推进委派财务总监等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公告公示工作。
(二)积极做好济宁公共交通集团公司财务总监(试点)履职相关工作。
1. 济宁公共交通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派驻后,由分管马平主任带领事务中心多次到企业调研座谈,督促企业按照市国资委《济宁市市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济国资〔2019〕7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确保财务总监正常履职。
2.根据财务总监上半年的履职情况,结合企业工作实际,以及市管企业财务总监2020年底前全覆盖工作部署,向济宁公共交通集团公司下发《关于财务总监履职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要求企业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一是抓紧明确财务总监直接分管或者协助派驻企业董事长分管财务工作,认真落实财务总监相关职责;二是按照有关规定和议事规则,通知财务总监参加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列席党委会等相关会议,并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确保财务总监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支持财务总监正常履职;三是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联签制度,明确联签事项范围,规范联签流程,对规定的联签事项,及时送财务总监进行联签;四是应将财务总监设置、职责权限等载入公司章程,明确财务总监在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同时建立或修订相应工作制度。
(三)配合委相关科室,研究制定《市管企业外派财务总监方案》并积极参与市管企业财务总监公开选聘工作。
为加快完善济宁市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报经市委主要领导及市委组织部同意,11月16日在市国资委官方网站、市国资委公众号以及《济宁日报》发布了《济宁市国资委公开招聘市管企业财务总监公告》。计划面向济宁市内公开招聘财务总监若干名,委派到部分市管企业担任财务总监职务。
11月16日-11月19日三天集中报名收到全市101份有效报名资料,经过认真审核,市国资委与第三方招聘机构共同对符合报名资格的27名人员进行了现场复审,并一致确认27名报名者符合报名条件。为了保证此次面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由市国资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成面试小组进行面试,面试定于11月26日(周四)进行,集中1天的时间对27位考生进行面试。面试工作由市纪委监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组全程进行监督。所有考生面试结束后,集中统一公布面试成绩。召开党委会议,听取公开招聘情况整体汇报并研究确定进入考察程序考生名单。
(四)积极参与市国资委安全生产、安保维稳和疫情防控督导工作。
1月15日、2月26日,市国资委二级调研员马平带队到市土地发展集团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安保维稳和疫情防控工作;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副主任王栋琛、政策法规科科长束树梅及相关安全专家参加督导检查活动。
四、取得的主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认真总结财务总监试点工作经验,为市管企业财务总监全覆盖工作奠定基础。
根据财务总监试点工作的开展,认真梳理试点工作存在的有关问题:一是委派财务总监时应明确财务总监协助董事长(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符合条件的财务总监可以作为市国资委委派的外部董事进入企业董事会,明确财务总监职责定位;二是在企业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中关于财务总监的职权应及时调整,确保财务总监各项职责嵌入公司各项工作程序之中。
2021年,事务中心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服务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为目标,以探索推进向市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工作为抓手,按照调整后的职责定位,创新性开展各项工作,为推进市管企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五、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机构编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内设机构:综合部、国有资产服务部、对外合作发展服务部、财务总监管理服务部、转企改制人员管理服务部。
实有编制数:2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