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所监管企业发行债券方案办事指南 |
一、设定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山东省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鲁国资产权〔2019〕1号); 3.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宁市国资委内设机构职能配置(试行)》的通知(济国资〔2019〕33号)“ 五、产权管理科:......审核所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发债方案......"。 二、申请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需由市国资委审批的相关业务。 三、办理材料 1.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3.债券发行方案; 4.董事会决议; 5.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6.财务总监签署的书面意见;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地点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第23届省运动会指挥中心D区10楼D1007室 五、办理机构 济宁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 六、收费标准 市国资委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30-12:00 下午2:00-6:00 冬令时: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八、联系电话 0537-2606133 九、办理流程 1.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拟订发债方案; 2.涉及投资计划、筹资预算、项目建设等相关部门发表意见; 3.财务总监签署书面意见; 4.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党委会研究讨论; 6.董事会作出决议; 7.市国资委和其他股东或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8.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债券发行申请及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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