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加强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管理、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第三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3.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宁市国资委内设机构职能配置(试行)》的通知(济国资〔2019〕33号)“四、财务监管科:......负责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七)负责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112号)“二、调整优化监管职能......(三)精简监管事项,增强企业活力。......下放一批监管事项......下放审核确认所监管企业所出资企业改制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损失核销、清产核资结果)有关事项。”
二、申请条件
无。
三、办理材料
1.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2.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3.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4.子企业是多元投资企业的,还应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5.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四、办理地点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第23届省运动会指挥中心A区12楼A1250室
五、办理机构
济宁市国资委财务监管科
六、收费标准
市国资委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30-12:00
下午2:00-6:00
冬令时: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八、联系电话
0537-2606160
九、办理流程
1.提出立项申请;
2.审核批复;
3.经审核批复同意清产核资的,企业须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具体工作;
4.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5.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报表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和资产损溢进行审核和认定,并出具资金核实批复文件;
7.企业根据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要求调账,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8.企业根据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在30个工作日内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完善企业规章制度。